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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部分的人注册商标基本上都在一年多才注册成功,有些甚至两三年才下证的,但是也有部分申请人在不到半年的时候就出公告了,差不多几个月就注册成功了,这是怎么回事呢?为什么自己的商标花了那么多时间?
1、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
商标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后,首先会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分三个部分:对申请书件的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对商标图样的审查和对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分类的审查(对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审查)。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书件、商标图样或者商品或服务分类存在问题,商标局会下发《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需按要求就行补正,从而延长了注册商标花费的时间。
2、商标被驳回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会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若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商标一旦被驳回,注册商标花费的时间也就被延长了。
3、商标被异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三款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二款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会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所以,商标一旦被提异议,注册商标花费的时间也就被延长了。
以上三点都会影响商标注册时间,所以几个月下证的,不光是人家准备工作做的好,还是有点运气所在的,但商标注册时间基本上还是在10个月左右,只要不遇到其他特殊情况,审核稍微慢点还是可以接受的。而且获取商标的方式也不止这一种,要是着急,为什么不选择更方便快捷的商标转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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