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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的时候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可能大家对此并不清楚,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商标异议答辩所需材料:
1、 准备《商标异议答辩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申请时,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一件以及该个人为负责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份);
3、企业相关情况介绍;
4、已拥有注册商标情况,包括国内或国外的注册;
5、已注册商标与本次异议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以及品牌的市场发展战略;
6、企业多年来所荣获的荣誉证书;
7、在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情况;
8、已拥有商标的产品照片以及销售情况;
9、商标异议答辩理由主要描述在先注册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相同或近似情况,也就是说被异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10条禁用条款的说明;
10、如果是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的,还需准备《商标异议答辩代理委托书》;
二、被异议人的答辩应包含有以下内容:
1、人的主体资格
必须是被异议人或是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商标异议答辩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制作异议裁定书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
2、有明确的异议理由
针对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的充分与否,将有可能对异议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3、答辩的时限
《商标法》规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将答辩材料交寄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递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虽然法律设有此但书规定,当事人应当尽地在异议期限内寄异议答辩并保证邮戳清晰,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如被异议人的答辩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且邮戳日不清,则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答辩日。如果该实际收到日超过法定异议期限,有可能导致已做出裁决,则必然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影响,也会给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无论被异议人未答辩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商标局都将依法进行裁定。
4、其他附送的材料
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的信封(用以确定答辩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要随同异议答辩及材料一起寄送商标局。
5、被异议人所提供的答辩材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答辩将不作为异议答辩材料使用,并退回给当事人。(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7年1月14日《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
6、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异议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答辩材料且异议成立时,被异议人不服还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材料提交至该会。